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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協會章程

    中國造紙協會章程
     

    第一章  總則

    第一條  中國造紙協會(英文名稱:China Paper Association縮寫:CPA)是由制漿造紙有關企、事業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、行業性社會團體,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。

   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。

    第二條  本會的宗旨是:按照市場化原則,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,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;貫徹國家產業政策,履行政府授權和委托的職能,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,廣泛聯系國內外造紙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、同業組織,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,堅持為企業、為行業、為政府服務,促進我國造紙工業向科技創新型、資源節約型、環境友好型的方向發展。

    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

    第三條 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
   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,黨建領導機關是國資委黨委。

   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領導機關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
    第四條 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。

    第五條 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。

     

    第二章  業務范圍

    第六條  本會的業務范圍:

    (一)按照國家有關方針、政策結合本行業特點和具體情況,對造紙行業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,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行業、會員訴求,提出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;

    (二)參與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、產業發展指導意見、產業發展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,完善行業管理,促進行業發展。對行業重大技術改造、技術引進、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調研論證,并提出相關意見;

    (三)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,收集、發布行業信息,為行業和企業咨詢服務。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,進行行業調查統計;

    (四)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,參與相關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、相關法律、法規的研究制定和修訂,并組織貫徹實施;

    (五)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,參與行業新技術推廣等相關工作;

    (六)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行約,規范行業行為,推動行業誠信建設,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
    (七)參與市場建設,協調國際貿易爭端的應訴、申訴等相關工作,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和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;

    (八)依照有關規定,出版刊物、開設網站,開展法律、政策、技術、管理、市場等咨詢服務;

    (九)組織人才、技術、管理、法規等職業培訓,提高會員素質、增強創新能力、改善經營管理;

    (十)發展與國外相關組織的聯系,開展國內外經濟、技術、信息交流與合作,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,組織行業舉辦展覽展示活動,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;

    (十一)發展行業公益事業,承擔政府相關部門、行業及會員委托的符合本會宗旨的相關工作;

    (十二)開展法律、法規和本會章程允許的其他業務。

   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后開展。

     

    第三章  會員

    第七條 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。

    第八條  擁護本會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:

    (一)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關心行業改革與發展,遵守社會與職業道德;

    (二)擁護本會的章程;

    (三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并提出申請;

    第九條  入會程序:

   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
    (二)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;

    (三)由本會頒發會員證,并予以公告。

    第十條 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    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(二)參加本會的活動;

    (三)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
    (四)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
    (五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;

    (六)有提請本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。

    第十一條 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
    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;

    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
    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
    (四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
    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
    第十二條 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

    (一)警告;

    (二)通報批評;

    (三)暫停行使會員權利;

    (四)除名。

    第十三條 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。

    第十四條 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
    (一)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;

    (二)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;

    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
    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。

    第十五條 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
    第十六條 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

     

    第四章  組織機構

    第一節  會員大會

    第十七條 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
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    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或發展規劃;

   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,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;

    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;

    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
    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    (七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;

    (八)審議監事會或監事的工作報告;

    (九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
    (十)決定終止事宜;

    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    第十八條 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1次。

   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。

    會員大會采用現場表決方式。

    第十九條 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%以上的會員提議,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    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。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
    第二十條  會員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
   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會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;

    (二)選舉理事,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/2;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投票通過;

    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
    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
    第二節  理事會

    第二十一條 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
    理事人數最多135人,不超過會員的1/3,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

   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
    (一)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認真貫徹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遵紀守法,遵守社會與職業道德,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事業心;

    (二)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實際工作經驗。清正廉潔,公道正派;

    (三)熱心本會工作,關心行業改革與發展。按時出席會議,積極參加本會活動;

    (四)擔任理事、常務理事須為本會會員,遵守本會章程,并履行相關義務。自愿申請任職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。

    第二十二條 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  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,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,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
    (二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;

   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事會、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,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   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,召開會員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;

    (三)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
    第二十三條 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備案。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調整。

    第二十四條  理事的權利:

    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    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    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
    (四)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
    第二十五條 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
    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
    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
    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
    (四)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
    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

    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
    (七)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。

    第二十六條  理事會的職權是:

    (一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
    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,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;

    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
    (四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    (五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
    (六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
    (七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(八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
    (九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
    (十)制定本會信息公開辦法、財務管理制度、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;

    (十一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
    (十二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  第二十七條  理事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    第二十八條 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
    第二十九條 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    理事長、副理事長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
    聘任、解聘秘書長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
    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
    第三十條  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
    第三十一條 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。

    第三十二條  經理事長或者1/5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
   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    第三節  常務理事會

    第三十三條 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為1145人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
   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。

   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   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
    第三十四條 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    第三十五條  經理事長或1/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
    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    第四節  負責人

    第三十六條 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,副理事長320名,秘書長1名。

   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    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
    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
    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
    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,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;

   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
    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
    (七)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
    理事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、秘書長;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。

    第三十七條 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。

    第三十八條 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    因特殊情況,經理事長委托、理事會同意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   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
   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

    第三十九條 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。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
   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
    第四十條 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:

  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
    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    (三)向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;

   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。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。

    第四十一條  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。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
    (一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
    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
    (三)決定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;

    (四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
    (五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    (六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
    (七)擬訂內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
    (八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;

    (九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    第四十二條  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    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。

    第五節 監事會

    第四十三條  本會設立監事會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事會由 3-5 名監事組成。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,由監事會推舉產生。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。

    第四十四條 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:

    (一)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;

    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
    第四十五條  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
    第四十六條 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
    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
    (三)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    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

    (五)向黨建領導機關、行業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
    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。

   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/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
    第四十七條 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
    第四十八條 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,由本會承擔。

    第六節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
    第四十九條 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,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,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、發展會員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
   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開展活動,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,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。

    第五十條 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
    第五十一條  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,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、中華、全國、國家等字樣,并以分會、專業委員會、工作委員會等字樣結束。

    第五十二條 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負責人,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    第五十三條 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。

    第五十四條 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同時,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

     

    第七節 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
    第五十五條 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、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、《理事會選舉規程》、《分支機構管理辦法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
    第五十六條 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    第五十七條  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須通報理事會,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
    第五十八條 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
     

    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
    第五十九條  本會收入來源:

    (一)會費;

    (二)捐贈;

    (三)政府資助;

    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
    (五)利息;

   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第六十條 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
   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,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
    第六十一條 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。

    第六十二條  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    第六十三條 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    第六十四條 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。

    第六十五條 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者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。

    第六十六條  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規定,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、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、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。

    第六十七條 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
   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社團發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
    第六十八條 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     

    第六章 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
    第六十九條 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會員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
   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
    第七十條  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督。

    第七十一條  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
     

    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第七十二條 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
    第七十三條 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后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第八章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
    第七十四條 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第七十五條  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    第七十六條 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
    第七十七條 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
     

    第九章  附則

    第七十八條  本章程經2019711日第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
    第七十九條 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
    第八十條 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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