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合理收取會員會費,加強對會員會費的使用和管理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會員會費系指本會在國家法規、政策許可范圍內,依據本會章程的規定收取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款項(以下簡稱會費)。
第三條 收取的會費堅持取之有度,用之得當的原則。
第四條 會費的標準,由本會秘書處根據有關規定和為會員服務的合理開支需要,結合會員在協會內享有的利益,受益的程度提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,報民政部審定。
第二章 會費的標準和收取
第五條 本會會費按年度收取,每年第二季度開始為會費的繳納時間。
第六條 會費標準
副理事長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: 15000元/年;
理事單位: 8000元/年;
會員單位: 4000元/年。
第七條 會費的減免
當年繳納會費困難的,應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減免申請,經秘書處報請理事長批準,可酌情適當予以減免并在理事會通報。但未經秘書處,理事長批準,無故不繳納會費達兩年的會員單位,依據《中國造紙協會章程》之規定處理。
第八條 本會秘書處財務部負責會費的收取工作,在本會財務部設立會費收支帳冊。
第九條 會員繳納會費,可以現金或支票形式直接繳納或匯入本會賬戶。會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。
第十條 本會在收到會員繳納的會費后,應及時開具由財政部門監制,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“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一票據”。
第三章 會費的管理和使用
第十一條 加強會費收支管理,并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。
第十二條 會費的使用
(一)本會辦公費用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金及“五險一金”等。
(二)本會免費為會員提供的內部發行資料、刊物及通訊費用。
(三)本會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等各種會議的經費。
(四)圍繞本會宗旨開展的其它業務活動。
第十三條 本會每年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一次會費收支情況。
第十四條 每年按時進行審計、年檢,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,并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部門的檢查。
第四章 其它
第十五條 本會收取會費的帳戶為:北京工商銀行阜外大街支行;戶名:中國造紙協會;銀行帳號:0200049209024920033
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本會秘書處。
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中國造紙協會會費標準及基本服務項目內容
一、會費標準
中國造紙協會第五屆會員大會通過,會費分以下三檔收?。?/span>
1、普通會員單位會費標準為4000元/年;
2、理事單位為8000元/年;
3、副理事長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為15000元/年;
二、基本服務項目內容
中國造紙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,本協會向會員提供的基本服務內容包括:
一、會員單位
(一)在法律、法規、章程規定的范圍內提高盡可能的服務,并盡力整合資源,搭建會員單位溝通、合作平臺。
(二)維護會員合法權益,向政府有關部門表達會員合理訴求。
(三)定期獲得行業生產月度快報數據;并每年贈送《中國造紙協會年度報告》和協會主辦的《中華紙業》及《造紙信息》期刊。
(四)享受中國造紙協會網站、公眾號等載體宣傳。并免費在本會網站和公眾號上刊登會員動態(4次/年)。
(五)協助會員單位出具合理要求的行業相關證明文件。
(六)可協助并推薦會員單位參加國家政策允許的評選活動。
(七)可推薦并組織對會員單位的新產品、新技術的鑒定工作并利用協會平臺向行業宣傳。
(八)可對行業政策、規劃、市場、國際貿易糾紛(反傾銷訴訟、應訴)等方面提供相關咨詢。
(九)可反映行業和企業訴求及提出政策建議。
(十)可提出和參與行業標準、團體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。
(十一)可優惠承接會員單位委托的與行業相關的專項研究課題。
(十二)可參加協會組織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。包括參加國際組織交流、國際性論壇等。
(十三)可優惠參加協會組織的展覽會、行業論壇、峰會、會議等活動,并可列席參加年度理事會。
二、理事單位
在享受會員單位服務內容的基礎上,增加以下服務內容:
(一)免會議費參加年度理事會議。
(二)可參與行業相關政策研究。
(三)優先受邀參與行業政策和行業標準的征求意見活動。
(四)可優先獲得本協會組織的重要活動的冠名權。
(五)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。包括參加國際組織交流、國際性論壇等。
三、常務理事單位、副理事長單位
在享受會員單位和理事單位服務內容的基礎上,增加以下服務內容:
(一)參與協會的重要工作研究討論,決策協會重大事項。
(二)可提出或參與行業發展及規范需要的專項研究課題。
(三)可參與政府授權協會參與或需要完成的的相關政策、法規、條例、指導意見等研究,并提出相關建議。
(四)同等情況下優先推薦參加政府允許的各類評選:
(五)可以協會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身份出席受邀出席國際、政府和行業相關活動,如代表協會發表演講須征得協會授權。